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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是有待支点的杠杆

2016-02-13

中国机构编制 2016年6期
关键词:税种慈善事业税法



慈善法是有待支点的杠杆

贾西津在《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撰文指出,慈善法是一部以“发展慈善事业”为立法目的的促进性法律。它采用了“大慈善”概念,涵盖较广义的慈善事业领域,涉及公募资格、多元捐赠、慈善信托、公开透明、政府促进等方面内容。但由于税法和慈善立法之间的不对接,慈善法中的核心概念“慈善组织”缺乏实质性法律内涵,促进性政策没有相应的着力点。要使慈善法成为撬动慈善事业的杠杆,还有待税法对慈善组织免税内涵的有效跟进,后者又有赖于对公益慈善认知的深化及立法体系自身的制度协调。从操作意义上讲,一个合适的方式是税法设立税种、税率、免税原则等,针对相应的原则,专门的法律界定具体范畴。比如,公益慈善是不是一个免税原则,免税的税种、税率是多少等,应由税法给出;公益慈善的组织形式、法人表现、认定条件、登记管理等,由公益慈善的立法具体规范。二者的对接,应在法律内涵上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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