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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共同财产理论在宅基地登记中的应用
——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为例

2016-02-12刘钦祥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6年7期

■ 刘钦祥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徐州 221116)

论家庭共同财产理论在宅基地登记中的应用
——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为例

■ 刘钦祥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徐州 221116)

首次办理宅基地登记时一般都是登记在户主名下。当户主去世后,是按照名称变更登记还是权利转移登记办理,实务中争议较大。将家庭共同财产理论引入宅基地登记后,最便捷的方式是首次登记时,在证书权利人栏填写户主姓名,同时在附记栏备注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共有并列明全体成员姓名。户主去世后,直接通过名称变更登记为其他家庭成员。

共同财产;宅基地;登记;权利人;更名

近年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在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和村庄地籍调查的基础上,逐步开展了对1992年登记的宅基地进行换发证书工作,由于时间间隔达20余年之久,当时登记的父或母的名字,有的已作古,有的年事已高,有的已经发生了转让等,出现了大量需要对原登记的名字进行更改的情形。为统一政策的尺度,铜山区国土资源部门将家庭共同财产理论应用于宅基地证书的换发工作中,对符合“户”的构成要件的,该户中的任何一个成员都可以成为登记的主体,较好地解决了此次换发证书中的改名问题。笔者结合铜山区的实践,就家庭共同财产理论在宅基地登记中应用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相关管理和研究工作有所助益。

1“家庭共同财产理论”的内涵

学理上,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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