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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2016-02-12林怡欣

中国机构编制 2016年9期
关键词:队伍机制

· 林怡欣

海南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 林怡欣

海南省的行政执法力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具有行政执法职能,但没有配备执法队伍的部门(单位);一类是以行政执法为主要职能的专门执法队伍。这两类机构共900家,前者有500家,表明行政处罚等执法事权不够相对集中。95%的行政执法队伍集中在市县,主要在工商、质监、旅游、食品药品、城市管理等领域。这些执法队伍总量不小,但结构不合理。个别市县的执法队伍多达20支以上,执法力量分散薄弱,力量不平衡。

针对这一现状,2015年海南省提出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市县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统筹推进省、市县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以市县综合行政执法为改革方向。

一是理顺执法层级关系。省级层面不再新设省级执法队伍,并逐步清理现有执法队伍。对不具备清理条件的实行领域内综合执法,精简队伍数量,条件成熟后再予清理。结合清理省级执法队伍,逐步下放行政处罚权,扩大市县政府行政执法权限,推动执法重心向基层倾斜。今后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承担具体的执法工作,由市县政府实施。

二是明确综合执法范围。明确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重点是城管领域,集中了住建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在此基础上,市县可根据自身实际,在交通、旅游、商务等专业技术要求较为适宜的领域开展综合行政执法,鼓励系统内综合,有条件的跨领域综合执法。三沙市开展了海上综合行政执法试点,除中央垂直管理的边防、海上缉私、海事、海警等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外,相对集中了涉海规划、工程建设、文体旅游等10个方面的行政执法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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