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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鉴定的科学分类与鉴定人资格管理

2016-02-12贾治辉欧阳俊荣凌扬棣

中国司法鉴定 2016年2期

贾治辉,欧阳俊荣,凌扬棣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庆401120)



论司法鉴定的科学分类与鉴定人资格管理

贾治辉,欧阳俊荣,凌扬棣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庆401120)

摘要:我国司法鉴定的分类依据和所划分的种类较为多样,有的是按具体鉴定学科进行划分,有的按司法类型分类,还有的是移植国外的鉴定类型。由于分类的不统一,导致在立法和司法鉴定实践中出现混乱。这种混乱对司法鉴定管理中鉴定机构资质授予和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认定,以及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性产生负面影响。为此,有必要从鉴定对象、专门问题、鉴定专门知识三方面结合对司法鉴定进行科学分类,厘清各类司法鉴定项目范围。这不仅有利于相关的立法和司法鉴定管理,而且有利于科学地解决司法鉴定项目与司法鉴定人的主体适格性。

关键词: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分类;资格管理;鉴定实践

E-mail:403768852@qq.com。

1 司法鉴定分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司法鉴定种类的分类现状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习惯性使用一些司法鉴定种类的概念,如交通事故鉴定、重大责任事故鉴定;民事鉴定、刑事鉴定、行政诉论鉴定;又如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这些概念有的是从案舍类别来划分,有的是从诉论性质来划分,还有的是从鉴定对象及量的状况来划分。这些分类从不同理论视觉来表述有其相对的合理性,但是不同的分类会带来相互之间的具体鉴定对象的重复、交叉或者不包容的情况出现,而这种情况在立法和司法鉴定行政管理,以及司法鉴定意见表述上带来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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