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补偿收入征税的法律问题
2016-02-12苏如飞
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经济
苏如飞
(国家行政学院 北京市 100089)
劳动补偿收入征税的法律问题
苏如飞
(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市100089)
在劳动关系消灭时,劳动者往往可以从用人单位领取到一笔劳动补偿收入。这些款项在《劳动合同法》中以赔偿金、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方式存在,从而引发了如何对其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难题。提高立法层次、针对劳动补偿收入征税做统一规定、对劳动关系终止获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劳动补偿收入区分不同类型征税,可以有效完善劳动补偿收入征税的法律规定。
经济补偿;赔偿金;征税;个人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关系消灭时若干种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或者进行经济补偿的情形。由于《个人所得税法》并没有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进行相关的修改,这就带来如何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这些劳动补偿收入进行个人所得税征税的问题。
一、对劳动补偿收入的税法认定
(一)劳动补偿收入的类型
劳动关系消灭,主要包括劳动合同解除引起的劳动关系消灭与劳动终止引起的劳动关系消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消灭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获得的收入可能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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