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创作合同质量争议的衡量标准
2016-02-12李善川
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李善川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 300100)
委托创作合同质量争议的衡量标准
李善川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300100)
当今,委托创作合同质量争议随着委托作品需求的增长不断增多,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尚无法解决争议问题。鉴于此,可在合同法框架下,尊重意思自治并考量合同履行,采取运用客观标准缩小质量争议范围,运用推定标准审查作品采用程度,运用主观标准规范自由裁量行使的方法予以处理。此外,为防范质量纠纷产生及扩大,应限制约定抛弃任意解除权条款。
委托创作合同;委托作品;性质;衡量标准
一、问题由来—委托作品需求的增长
近年来,得益于市场对科技文化成果需求的不断膨胀,我国已逐渐形成由商业投资者主导的渗透到文化成果创作领域的文化产业。受市场经济分工专业化影响,商业投资者鲜少自行创作作品,多选择委托具备专业素养的人员进行。实践中,作品创作主要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作品的思想、结构、内容全部由专业人员完成,商业投资者仅负责在已完成作品中选出心仪之作并付款购买。另一种则是商业投资者将作品想表达的思想构思完成后,委托专业人员对表达内容进行创作,提交完整的创作作品。投资方将介入作品制作全过程,对作品质量检查验收。显而易见,第二种创作方式更有利于实现商业投资者主观意图,也成为投资者首选。商业投资者与专业作者订立的合同为委托创作合同,专指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约定由受托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并按照约定完成作品创作所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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