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赔偿金损失责任承担的司法认定
2016-02-12石东洋陈文娟赵雪梅
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石东洋 陈文娟 赵雪梅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阳谷县 252300)
失业赔偿金损失责任承担的司法认定
石东洋陈文娟赵雪梅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阳谷县252300)
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在其单位工作期间投保失业保险,后又强令职工下岗,造成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而无法办理失业保险补缴手续,致使职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费,失去依法从国家和社会所应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对此,用人单位理应赔偿职工本应享有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费;责任承担
一、案件缘起
原告杨某在被告锦茂公司处工作十年以上。2012年3月21日,被告锦茂公司强令原告杨某下岗。2013年11月17日,聊城市中院向原告杨某和被告锦茂公司送达了(2013)聊民一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出具的(2012)阳民初字第3290号2013年4月30日解除原、被告劳动关系的民事判决。后原告杨某到阳谷县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咨询单位和个人补缴失业保险金,因被告锦茂公司没有为原告杨某缴纳失业保险费,且无法办理补缴手续,致使原告无法享受失业保险费至今。2013年12月30日,原告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锦茂公司赔偿失业损失费15120元,2014年2月17日增加诉讼请求至17520元。
2012年8月21日,《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布山东省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2年7月1日起聊城市所辖区域失业费发放标准为每月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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