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的范畴分析
2016-02-12倪志龙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中国司法 2016年2期
倪志龙(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公共法律服务的范畴分析
倪志龙(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范畴从词源上理解,与范围、类型具有相似内涵,从哲学语境来分析,是指人们对客观事物本质特点的概括。尽管范畴一词众说纷纭,但一般都认为范畴反映了客观事物的本质联系,是人类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探索、提炼总结出来的思维成果。2014年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司法部工作汇报时指示“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法律服务概念提出前后,许多地方都在积极探索,方兴未艾。但是由于对公共法律的理解存在分歧,有的作为司法行政的某项工作,有的将其与法律服务等同,有的理解为司法行政工作全部,公共法律服务的范围莫衷一是。出现这些情况,一方面说明公共法律服务备受关注,另一方面也表明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理论储备不足。为更好地理解公共法律服务的内涵和外延,笔者结合近年来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思考,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范畴谈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公共法律服务的内涵分析
(一)公共法律服务的概念
公共法律服务是指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下,由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提供的法律咨询、律师服务、公证办理、司法鉴定、文书代理等讼诉服务或非诉讼法律服务,以保障公民接受基本法律服务,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的一种制度安排。……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