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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银行卡行为的刑法规制

2016-02-12王潜,冯雨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王 潜,冯 雨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滥用银行卡行为的刑法规制

王潜,冯雨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摘要]在滥用银行卡犯罪的刑法适用上,必须梳理银行卡法律关系中的刑法要素,并明确相似罪名的界限。在存款的占有判断中,刑法应以行为人对他人钱款的控制关系为标准;根据法律拟制的立法技术,ATM机可以构成诈骗类犯罪的对象;在特约商户和持卡人共谋恶意透支时,其业务已脱离“中立行为”的范畴,而构成可罚的共犯行为。在滥用本人银行卡中,利用柜员机故障恶意取款的,应构成侵占罪;存入假币换取真币的,或者擅自挂失提取本人银行卡中他人钱款的,应构成诈骗罪。在滥用他人银行卡中,捡拾他人银行卡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中银行卡取款的,构成盗窃罪;诈骗银行卡并使用的,应根据受害人是否具有处分卡内钱款的意思,分别认定为诈骗罪或信用卡诈骗罪。

[关键词]银行卡;法律关系;滥用;刑法适用

一、引言

随着当前金融业的蓬勃发展,银行卡已然成为人们生活、工作中的必须品。在金融领域,银行卡指的是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信用贷款、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银行卡消费的最大特征在于交易双方的“非接触性”。和传统面对面的资金交换方式不同,银行卡消费是以金融信用为保障,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完成资金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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