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行政检查面纱
——以检查结果为主线
2016-02-12陶志刚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陶志刚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揭开行政检查面纱
——以检查结果为主线
陶志刚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摘要]行政检查作为一种独立的行政法律行为,在秩序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着重要功能,但却未受到实务界与理论界的应有重视。目前,学界对行政检查的性质、行政检查与行政调查的关系以及行政检查应否纳入行政救济范围等存在较大分歧。这些分歧的症结在于行政检查程序完结后缺少一个确定性的结果。因此,完善行政检查,应当着眼于实体、程序、救济等方面,特别是应当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检查程序完结之后,形成检查结果,达到规范行政检查,促进依法行政,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
[关键词]行政检查;法律行为;行政调查;行政救济
一、前言
行政检查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广泛存在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个领域,比如消防、税务、工商、环保、海关、卫生防疫,等等,在秩序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同行政机关的触角,行政机关通过开展行政检查,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收集、提汲、获取本领域、行业的信息,以确保完成行政任务,服务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同时,行政机关将通过行政检查获得的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信息反馈给立法机关,进而推动立法机关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规范,使之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故此,行政检查是连接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立法机关与社会发展需要的重要桥梁,在维护社会秩序、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占据不可替代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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