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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下交付程序性监督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2016-02-12辛宇罡

天津法学 2016年3期
关键词:监督法律措施

辛宇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法学系,天津 300382)

·警学研究·

控制下交付程序性监督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辛宇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法学系,天津 300382)

信任与监督是人类社会的不朽命题。高度的信任,较少的限制,便于执法人员开展工作,但是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必然给社会带来巨大的风险。从刑事裁判文书来看,控制下交付与非控制下交付的界限似乎是明确的,可是对于控制下交付的具体操作而言,哪些是属于控制下交付,哪些是为了其他目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为了保障控制下交付的正确适用,应当增加适用控制下交付统计数据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保障社会公众对于刑事司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学术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有效对策;完善法律规范,扎紧制度的笼子,防止权力滥用。

刑事诉讼;控制下交付;权力监督

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关于控制下交付的研究成果日益丰富,但是对控制下交付的认识仍存在许多的意见分歧,一些研究内容相互重叠,概念界限混淆不清,甚至对控制下交付性质也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控制下交付是一种任意性侦查手段,不属于强制侦查行为,只要属于特定的案件类型,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即可适用[1];也有学者认为,控制下交付属于强制性侦查行为,严格限定其适用的案件范围,并且应当设置严格的审批程序[2];还有学者认为,控制下交付是否属强制性侦查行为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控制下交付的类型进行具体判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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