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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超裁”的司法认定——对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案的评析

2016-02-12狄建庆

天津法学 2016年3期
关键词:法律

狄建庆,姚 强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三庭,天津 300210)

·案例辑要·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超裁”的司法认定——对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案的评析

狄建庆,姚 强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三庭,天津 300210)

“超裁”,一般指仲裁庭超越自身权限作出仲裁裁决,常常在国际商事仲裁纠纷以及相关司法案例中被提及。对此,国际公约、国际示范法以及绝大部分国家法律往往规定,超越自身权限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将不予执行或被撤销。对《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及有关司法实践进行经验总结,得出“超裁”的三种表现形式:超越仲裁协议、超越仲裁请求、超越可仲裁性。判断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否“超裁”,要审查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的内容,要审查当事人仲裁请求范围,要审查可仲裁性。

国际商事仲裁;超裁;撤销;认定

【案例要旨】

“超裁”主要指仲裁庭超越权限作出仲裁裁决,其系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重要原因。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及有关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判断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否“超裁”,首先就要审查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内容,超出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约定范围的仲裁裁决无效;其次,要判断是否超越当事人仲裁请求范围,如果当事人就某种事项没有提出请求,仲裁庭不能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做出仲裁裁决,否则就可能侵害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权;最后,要判断是否超越了法律规定的可仲裁性,如果仲裁裁决在申请承认及执行地不具有可仲裁性,则会被拒绝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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