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除名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2016-02-12李红润
天津法学 2016年3期
关键词:规则
李红润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法学院,广西 桂林541004)
·金融法制·
股东除名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李红润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法学院,广西 桂林541004)
作为一种解决有限责任公司所面临的人合性危机的制度设计,股东除名规则的产生既有因应公司法实践需要的社会基础,也有来自有限责任公司的团体性、人合性及其自治性的制度支撑。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确立股东除名规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则有所规定。不过,该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股东除名规则存在除名事由单一、除名程序规则过于原则等问题,导致该规则发布伊始就落后于公司法实践需要并难以操作。为使该司法解释所确立的股东除名规则得以发挥其固有功能,需要从除名事由的确定和除名程序的设计两方面对其进行重构。
股东除名;除名事由;除名程序;除名救济;重构
从经济学上说,公司是股东进行投资的工具。在经营公司过程中,股东之间常常发生纷争。当然,有些纷争是可以解决的,比如通过表决制度就可以解决大部分内部纠纷。但是,有些纷争则会严重威胁公司的经营。此时,为了保障公司得以正常运转,就需要设计一种能够排除“问题股东”的机制。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除名规则,一些学者就《公司法》是否应制定该规则展开了争论[1]。当然,这些争论和我国《公司法》对股东除名规则的“缺损”并没有给一些法院践行股东除名规则造成实质性障碍①。……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