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以《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为例
2016-02-12周静文
天津法学 2016年3期
周静文,韩 捷
(天津市人大立法研究所,天津 300042)
·立法建议·
地方性法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以《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为例
周静文,韩 捷
(天津市人大立法研究所,天津 300042)
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中,要注意与已有规定的衔接问题。尽管关于同一问题,不同规定之间存在不一致或冲突时,可适用《立法法》的法律适用规则,但这实际上并未解决具体规定的合理性问题。《天津市消费者保护条例》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下位法,应定位为对上位法的细化和补充,而非对上位法的修改和定义,其对理论和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予以明确时,应遵循上位法立法意旨,而非简单的照抄照搬上位法的规定,同时亦不能随意扩张。
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增了一些内容,如举证责任倒置、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网络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个人信息保护、消协公益诉讼、网购平台责任等制度。在此之后,上海、甘肃、江西、黑龙江、安徽、辽宁等地分别出台了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以与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保持一致。现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04年出台的,其很多内容需要依据新修订的消法进行完善,下面笔者将从条例需完善内容的角度进行思考,阐释地方性法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上的一些共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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