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据规则
2016-02-12陈鹏飞
天津法学 2016年3期
陈鹏飞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科,重庆 400711)
·法学研究·
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据规则
陈鹏飞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科,重庆 400711)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运行应遵守一定的证据规则,某项证据是否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并适用排除规则,同样只能以证据为依据。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同步录音录像和“情况说明”必须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才能成为认定某项证据是否为非法证据的依据。同步录音录像应当以原始性为原则,并具有完整的保管链条,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上的完整性也是强化证明力的关键。“情况说明”必须具有完整的法定形式,也需要其他证据的印证和侦查人员出庭制度来加以保障。在证明标准上,对非法证据的认定以及排除规则的适用应当设置严格的证明标准,并通过赋予被告人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单独上诉权的方式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的限制。
非法证据;证据能力;证明力;证明标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学界与实务研究的热点,也是争论的焦点。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更多的还是关注非法证据排除的实体性问题,即什么样的证据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本文所探讨的证据规则,针对的不是定罪、量刑程序中的证据及证明问题,也不是被指控为非法证据这一证据材料本身,而要解决的是如何证明和认定有关证据为非法证据。尽管从证据法学通说来讲,非法证据的证明系程序性事实的证明,而程序性事实的证明无须建立严格的证据规则,不应过于强调其证据能力的限制,采用自由证明的方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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