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个案考察
2016-02-12杨鸿雁
天津法学 2016年3期
关键词:法律
杨鸿雁
(天津工业大学 人文与法学院,天津300387)
清末民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个案考察
杨鸿雁
(天津工业大学 人文与法学院,天津300387)
受西方法制影响,中国于清末民初正式开始了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此间知识产权立法主要与著作权和商标权有关,这正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础。清末著作权审判个案表明,司法对著作权的保护有限地突破了法律规定;民初的商标权审判案例表明,作为司法审判依据的知识产权立法还不够完善,法官有时只能依据法律条文、民事习惯以外的实定性较弱的“条理”来进行裁判。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是按案件性质,分别由法院中的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庭审理。这种分散审理的机制带来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诉讼管辖混乱,救济程序繁杂,当事人维权成本高昂等一系列问题。随着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有望消除目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存在的弊端。
清末民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著作权;商标权
随着17至19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保护与鼓励智力成果、科技创新日益成为许多国家的共识。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则成为近现代西方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一时期也成为西方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相继产生的时期。中国传统社会没有“知识产权”及其保护的概念,直到清末法制变革,受西方法制的影响,中国才开始了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事实上,清末民初的知识产权立法主要与著作权与商标权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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