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调解制度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作用
2016-02-12张旭升海民政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5期
●张旭升海民政/文
发挥调解制度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作用
●张旭升*海民政**/文
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对于调解制度的重要作用,从理论和实践上都不容忽视,应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积极作用,以避免我国的法制进程遭受不必要的障碍。
一、提高调解解决纠纷的两种认识
首先,做为司法调解人员应清楚的认识到,调解并非运用审判权强制解决纠纷的过程,而是司法调解人员行使审判权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相结合的产物。实践中调解者要避免以家长式的角色出现,而应成为当事人之间交流与勾通的促进者,要清楚自己的作用是帮助当事人而非训诫当事人。
其次,应认识到调解是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基础上,由调解者做为中立裁判者、建议者所进行的解决纠纷的活动。这里的关键是当事人的合意,只要双方合意,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就应该确认其有效性,有效性一经确定即可当即签发生效令。应彻底摒弃以往协议达成,再制作调解书,而且调解书须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的做法。另外,调解者应当充分发挥自己在调解中的“中介”、“桥梁”作用。当双方对话陷入僵局时,应及时调整策略,帮助双方沟通和恢复对话,为双方尽快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二、掌握调解解决纠纷的有利时机
由于当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司法实践中对审前准备愈来愈重视,审前准备主要是由法官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举证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等。……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