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理解与执行*
2016-09-10张寒玉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5期
●张寒玉/文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理解与执行*
●张寒玉**/文

张寒玉,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一处处长。曾参与2006年和2013年《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修订工作、2012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起草工作,负责起草了201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2015年出台的《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出版专著2部,在核心刊物发表文章20余篇,参与编写教材10余部,为基层干警授课600余学时。研究领域主要是未成年人司法、刑事不起诉制度等。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以下简称特别程序),这是立法首次将未成年人从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以下简称普通程序)中相对剥离出来。那么,立法为什么要建立特别程序?亦即特别程序的价值取向是什么?要正确理解和执行特别程序,首先要搞清楚这个问题。
我个人认为,特别程序的立法意图毫无疑问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即强调对于进入刑事司法系统的未成年人要予以保护。我国原来是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整体纳入刑事司法系统,忽略了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乃至执行的自身规律。[1]而特别程序则确立了一系列不同于普通程序的特殊原则、制度、程序和要求,如特别程序的第1条就规定了“教育、感化、挽救”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这实际上是对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中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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