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检察官人事改革的未竟事业
——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评介
2016-02-12王韵洁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5期
关键词:人事
●王韵洁/文
台湾检察官人事改革的未竟事业
——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评介
●王韵洁*/文
人事任免历来是衡量机构或者组织是否具备独立法律地位的指标之一。司法权超然独立地位不仅表现在司法运作的全过程中,更体现在司法职业者产生方式的民主性和自治性。因此,如何避免行政不当插手司法人事权,是确保司法独立、公正的基础之一。本文通过介绍台湾地区检察官人事改革的风雨历程,为我们了解台湾地区检察改革乃至司法改革提供很好的素材。
台湾地区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改革
一、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的历史沿革
台湾地区自1980年实行审检分隶以来,检察机关虽与法院合署办公,但组织体系等却各自保持独立。法院组织体系隶属于“司法院”,而检察机关则隶属于“行政院”下属的“法务部”,依照“法院组织法”和“法务部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法务部主管台湾地区检察、矫治、司法保护之行政事务及行政院之法律事务,法务部部长监督各级法院及分院检察署。但是“法务部”及其部长的管理权和监督权仅仅及于检察行政事务,不得对检察业务进行指挥及管理,更不得插手检察个案。在检察系统内部仍然奉行“检察一体”原则,即整个检察体系的最高指挥权应属于检察总长。这种将检察业务和检察行政事务一分为二的制度模式固然符合台湾地区政治体制的分权设计,但也造成行政事务和检察业务的分野界限不明,检察行政易对检察业务中另一重要原则即“检察独立”构成现实或潜在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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