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强制医疗立法问题之探讨
2016-02-12杨有鹏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5期
关键词:程序
●杨有鹏/文
我国强制医疗立法问题之探讨
●杨有鹏*/文
司法化的强制医疗特别程序解决了我国司法实践的困境,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实施,其在立法中的不足,对实践造成一定的制约。为了解决问题,理顺关系,笔者对该制度的立法问题进行分析,然后从完善制度的角度,提出建议,让这“新型制度”更好地发挥其管理、服务社会的职能。有位学者说过:“疯癫是人类文明的产物。”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精神病人随之增多。据统计,我国的精神疾病负担居首位,重症精神病人达1600万。安康医院收治的病人中,30%涉及故意杀人。这些社会的“隐痛”如同“定时炸弹”,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安全,破坏着社会安宁。如何处置?强制医疗制度解决这一困扰社会的难题。
强制医疗刑事立法问题探讨
一、我国强制医疗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强制医疗的立法现状
我国对精神病人处遇制度见于1956年国务院对湖北省政府的批复:对社会治安有重大危害的精神病患者,由公安机关收容、看管,卫生部门予以积极治疗。刑事强制医疗立法见于1979年《刑法》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当时的立法思想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需强制医疗有所认识,但限于经济和精神医疗条件的限制,主要由家属看管和医疗。同时,由于《刑法》18条立法较原则,欠缺刑事诉讼配套程序,较长时期内,实践中公安机关依据《人民警察法》第14条的规定,对涉案精神病人采取收容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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