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研究
2016-02-12董学华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5期
关键词:监督
●董学华/文
社区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研究
●董学华*/文
在法律推理主体系统中,法官、律师、检察官均是法律推理的主体,但目前我国特色检察制度体系下检察官的法律推理主体地位多元且混合,这在实践中导致很多问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理念为指导,注意内外建设相结合,从立法上健全相关制度保障体系,从法律层面到制度层面来保障检察官的职业权威,通过权力清单等制度回归检察官职能本位,从检察队伍建设的角度通过教育培训方式,培养新一代检察官法律推理的思维方式,是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一个可选择路径。
法律推理检察官审判为中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提出,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实践,初步形成侦查监督部门和社区检察室分工负责的派出所监督模式。社区检察室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前沿阵地,在对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中,可以有效弥补其他职能部门无法监督或难以监督到位的不足,充分发挥延伸监督触角的作用。如何把握社区检察室的职能定位,厘清与其他职能部门法律监督的界限,有效开展错位监督、补位监督,是基层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社区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现状——以某区检察院为例
近年来,某区检察院通过公安派出所监督发现和解决了一批影响基层刑事侦查活动规范的突出问题,共向区公安分局制发一类问题情况通报7份,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7次,促进了基层执法规范化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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