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秦汉官吏役分类管理制度
2016-02-12张锐
中国机构编制 2016年4期
● 张 锐
简论秦汉官吏役分类管理制度
● 张 锐
我国古代曾长期实行史称“官吏分途”或“儒吏分途”的官吏役分类管理制度。清人陈宏谋在《分发在官法戒录檄》一文中论道:“有官则必有吏,有官则必有役。《周官》有府史胥徒之名,汉唐以后名称不一,职掌则同。盖居官者责无旁贷,事有兼资,抱案牍,考章程,备缮写,官之赖于吏者不少;拘提奔走,役之效力于官者亦不少。”这是对官吏役三类人员沿革和功能的很好概括。这项制度确立于秦汉,因此,研究秦汉官吏役分类管理制度,对于理解中国古代人事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秦汉各级行政官署皆由官吏役三类人员构成
秦汉各级官署中二百石以上的官员由中央任命,其下是数倍于官的、由官选任的吏,《汉书·百官公卿表》分别称之为“长吏”和“少吏”。吏依法从事具体行政事务,以脑力劳动为主,在他们之下还有数量更大的、从事“拘提奔走”事务的体力劳动者官役。
比如,《后汉书·百官志》载太常寺下属的太祝署人员编制:“太祝令一人,六百石。……丞一人”,注引《汉官》曰:“员吏四十一人,……百五十人祝人,宰二百四十二人,屠者六十人。”可见,太祝署设有行政长官太祝令1人,行政次官丞1人,其下有属吏编制41人和官役编制452人(注:祝人150人、宰242人、屠者60人),官、吏、役之比为1:20.5:226。据《汉官六种》记载,中央其他官署与此类似,如太宰署,行政长官太宰令1人,行政次官明堂丞1人,属吏编制42人,官役(宰、屠者、卫士)编制共330人,官、吏、役之比为1:21:165;又如大予乐署,行政长官大予乐令1人,行政次官丞1人,属吏编制25人,官役(乐人、八佾舞)编制共380人,官、吏、役之比为1:12.5: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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