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下可保利益的定义
2016-02-12郭建勋
郭建勋
(英国埃克赛特大学法学院,德文 埃克赛特 EX44UU)
英国法下可保利益的定义
郭建勋
(英国埃克赛特大学法学院,德文 埃克赛特 EX44UU)
可保利益的定义问题是保险法领域的基础理论性问题。在Lucenav.Craufurd案中,两位法官就可保利益的定义给出了两个宽严不同的衡量标准:Lord Eldon主张被保险人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财产权利或合同权利才能具有可保利益;Lawrence J则认为只要被保险人会因为保险标的安全而获得利益或因为它的损坏而利益受损,被保险人就可以被认为具有可保利益。后来严格的定义被规定在了《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在普通法下,股东对公司财产不具有可保利益,但对于公司从事的海上冒险可以具有可保利益。保管人和分包商对保管合同和建筑合同下的整个标的物具有可保利益,因而可以在损失的时候索赔其全部价值。法院现在会倾向于扩大化解释可保利益的概念。
可保利益;普遍利益;《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一、《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简称MIA 1906)中关于可保利益定义的规定
(一)MIA 1906第5条
MIA1906第5条规定了可保利益的概念。该法,当然包括该条,是由Chalmers爵士总结以往的普通法汇编而成的法案,反映了以前普通法下的做法。由于很难完全地界定什么是可保利益,因而该条第2款采用非详尽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可保利益的定义*参见O’Kane v. Jones, The Martin P [2005] Lloyd’s Rep IR 174, [145]。。[1]11-20第5条第1款规定:根据该法各条规定*参见MIA 1906第6条至第15条的规定、第3条合法的海上冒险、第41条合法保证。,与海上冒险*MIA 1906第3条第2款规定,特别是以下各项属于海上冒险:(a)受海上危险影响的任何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