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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环境污染案件移送程序之协调困境的思考

2016-02-12童伟华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监督环境

李 军,童伟华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海上环境污染案件移送程序之协调困境的思考

李 军,童伟华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大量的海洋污染事故给海洋带来的损害不仅是巨大的,而且是不可完全修复的,因此强化国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意识以及对污染海洋违法行为的司法责任的追究实属必要。但是当前对海上污染行为的追究,更多的是“以罚代刑”。追本溯源,一方面与中国的相关立法问题相关,但更主要是在海上环境污染案件移送的各机关之间的衔接程序出现了问题。具体而言,中国的海事调查集技术调查与行政处罚于一体的体制,使得应该追究司法责任的案件被停留在在海上行政处罚阶段;司法机关对海上污染案件的参与的滞后性、被动性、立法的模糊,对于海上污染案件司法责任的追究造成了进一步的掣肘。

海事调查;以罚代刑;联动机制;行政从属性

随着陆地资源被消耗殆尽,各国纷纷将目标转向了蕴含丰富资源的海洋。但是随着对海洋的开发与利用,海洋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这些污染事故给海洋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害。无论是从遏制该类行为的再次发生的立场还是为海洋生态的恢复寻找责任主体的角度,都要追究海洋污染行为的司法责任。但在中国实践中,海事行政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司法诉讼程序的情况比较严重。对于应该纳入诉讼程序的海事案件却没有被追究相应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不仅对该类海事违法行为无法达到惩处并预防的效果,更是对法正义的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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