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阿提哥”轮案判决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及罚款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兼论《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对航运的冲击
2016-02-12祝默泉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船舶
王 伟,祝默泉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部门,辽宁大连 116001)
从“阿提哥”轮案判决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及罚款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兼论《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对航运的冲击
王 伟,祝默泉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部门,辽宁大连 116001)
船舶溢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随之而来船东将会面临多种索赔以及行政处罚。结合“阿提哥”轮案,从船舶溢油污染造成的海洋生态资源损害索赔及对污染船舶的行政罚款谈起,分析相关法律问题,阐述对相关立法的理解和建议。
船舶溢油污染;海洋生态资源损害索赔;罚款
船舶溢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船东面临的索赔方可能会包括养殖户、捕捞户、旅游单位、海事行政部门、海洋行政部门、渔业行政部门等。笔者代表船东和保赔协会(CLC油污责任保险人)处理的“阿提哥”轮溢油污染案件(简称“阿提哥”轮油污案)中,船东和保赔协会即遭遇了上百名索赔人的索赔。其中海洋行政部门提起的海洋生态资源损害索赔,经大连海事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法院判决支持了监测评估费索赔,其余索赔项目被驳回。海洋行政部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该案在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范围、责任形式等方面有较多值得思考之处。
船东在面临民事索赔的同时,还会面临行政罚款处罚。根据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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