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资租赁纠纷的案件审理与风险治理
2016-02-12谭学文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6年4期
谭学文
(1.广州海事法院,广东广州 510300;2.华南师范大学国际航运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广东广州 510006)
船舶融资租赁纠纷的案件审理与风险治理
谭学文1,2
(1.广州海事法院,广东广州 510300;2.华南师范大学国际航运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广东广州 510006)
近年来,船舶融资租赁案件作为一种新类型案件在海事审判中受到较大关注。审判实践中,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合同违约金的调整、保证人主张融资额过高时的处理、律师费能否作为保证人担保的债务范围、如何确定租赁物的价值、出租人能否对租赁物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较为突出,亟待统一意见。为强化船舶融资租赁纠纷的风险治理,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健全行业监管体系,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的法律风险应对能力,积极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船舶融资租赁;违约金调整;强制措施;风险治理
近年来,自天津建立中国首个融资租赁示范区以来,上海、广州等地积极发展融资租赁行业,融资租赁机构数量和租赁资产规模呈现倍增态势。与此同时,融资租赁的业务创新也是中国自贸区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各自贸区纷纷将融资租赁业作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融资租赁行业的蓬勃发展,也相应带来了融资租赁案件的大幅增长。船舶融资租赁案件作为一种新的案件类型在海事审判中受到较大关注。同时,2016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继承了2001年的《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作为海事法院受理的第23类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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