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期租合同中船速索赔与燃油节约的抵冲
2016-02-12逄若鸣王嘉璟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6年4期
逄若鸣,王嘉璟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6)
论期租合同中船速索赔与燃油节约的抵冲
逄若鸣,王嘉璟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6)
随着最新的NYPE 2015期租格式正式公布并投入使用,关于期租合同中出租人能否以因船速低于约定而节约的燃油成本抵冲船速索赔之争议,有了初步的解决方向,然而理论与实务界仍然需要更为深入的探讨。在此结合学理界的主流观点以及实务态度,简要介绍了损益相抵原则的内涵、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以此作为理论支撑,阐述该种抵冲的可行性并对一些观点作出回应。论述了抵冲与法定债务抵销的关系,以进一步探究其性质,说明一些与抵冲可行性有关的具体问题,以求理论与实务兼备。
船速索赔;抵冲;损益相抵;法定债务抵销;实务操作
在期租合同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的船速索赔实质上是船速低于约定时产生的运价损失(由于营运是船舶使用的最终形态,故即使承租人以期租的形式将船舶转租,该转租收入最终仍要与运价挂钩)。当今航运市场的运价普遍偏低,而燃油成本则较为高昂,因而船速索赔与承租人所节约的燃油成本能否抵冲往往会对船速索赔的范围产生实质性影响。虽然租船法律关系大多依靠合同而非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最新的NYPE 2015约定了二者得以抵冲的条款,但因该格式的任意性、缺乏理论依据以及与一些判例相矛盾等问题,而难以充分避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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