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下海上承运人“管货责任”之实证研究
2016-02-12蒋正雄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6年4期
徐 峰,蒋正雄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306)
英美法下海上承运人“管货责任”之实证研究
徐 峰,蒋正雄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306)
梳理英美法历史上的司法实践与立法模式,通常来说,海上承运人的“管货责任”起源于早期民法意义上的“严格责任”,发展形成海商法特有制度之后,最终又回归到民法上的“过错责任”。纵观历史,承运人管货责任呈减轻态势。研究不满足于对法律文本的解析,而是通过历史与实证分析,从公共承运人与私人承运人、“归责原则”(内涵)和“免责事由”(外延)的角度,深度解析英美法下海上承运人管货责任的历史嬗变。
管货责任;严格责任;过错责任
笔者将对英美法下不同时期的案件和法规进行系统梳理与细致比较。当前海商法学界普遍认为,英美两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移植了1924年《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应承担“不完全过错责任”*之所以被称为“不完全的过错责任”,主要是因为其较民法的“过错责任”更为宽松,增加了“管船责任”等免责事由,故命名为“不完全”的归责原则。。根据该归责原则,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无论是由于承运人未履行适航义务、管货义务还是其他义务所引起的,只要不属于免责事由的范畴,承运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不完全过错责任”适用于承运人理应承担的各项义务,渗透到承运人的“适航责任”“管货责任”“不合理绕航的法律责任”以及“按时交付货物责任”之中。而笔者对海商法中承运人的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做出了限定,仅仅论述与总结承运人“管货责任”的归责原则,关注与聚焦英美海商法下“管货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变迁与法理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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