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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两封催款信”

2016-02-11雨茂

杂文月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限期违约金供电所

雨茂

2005年4月,笔者在《杂文月刊》发表了《两封催款信》,题目实际上是编辑修改的,原题目的火药味很浓——《欠费通知,还是最后通牒?》。编辑先生把题目改得相对平和了许多,同时增强了对比感,使文章显得更具理性。让我惊喜的是,文章还配发了著名漫画大师丁聪先生的《上帝祈求图》,使拙文增色不少。此后,《党员文摘》《雨花》先后转载,网上刊载就更多了,还入选了人民文学出版社年度散文选《2005散文》及花城出版社《2005中国杂文年选》。这篇文章造成的反响是我始料未及的。司空见惯的催款信我们读了几十年,很多人都麻木了,为什么这篇小文还能拨动我们久已麻木的神经?后来想,大概是因为它回应了大家一直呼唤的人文关怀,表现了中国人权利意识的觉醒。

我的同事江教授是本市的政协委员,她将拙文带到政协大会的会场并当面转交供电公司的总经理,总经理当场答复回去研究整改。大约四年过后,我又在楼道看见了整改后的催款信,这次是给邻居家的,原文如下:

客户限期交款提示

尊敬的电力客户:

您户2009年9月213元电费至今没有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看到提示后,于2009年9月30日之前,将上述电费和电费滞纳违约金全部交清,逾期将按照国家规定对您户停止供电。

根据国家近期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电费滞纳情况将纳入到社会征信信息系统。拖欠电费会降低个人信用,可能影响您的正常生活。

联系电话:×××

交费地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

×××供电公司电费管理中心

2009年9月28日

为了便于区别对比,我将2004年收到的催款信附在下面:

×××供电所客户欠费限期交款通知

尊敬的电力客户:

您户欠2004年11月103元电费。为严肃《供用电营业规则》,保证国家电费的及时回收,限你户于2004年12月7日前,将上述电费及电费违约金全部交清,逾期将按有关规定对你户停止供電,届时不另通知。恢复用电按《×××省供电企业经营性和劳务性部分项目及收费标准》规定,缴纳复电费。如对所欠电费持有疑义,请拨打电话(省略)查询或来我所(×××路)咨询。

交费地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

×××供电所

2004年11月30日

虽然新的催款信将作为公文的通知换成了提示,但从体式上看,仍然是公文,而且保留了“限期”字样,语气并没有缓和多少。但新催款信的进步还是明显的,供电公司更强调追缴欠费的合法性,删除了“不另通知”一类的粗暴与刺激性语词,取消了“缴纳复电费”的规定(查阅相关规定,没有“复电费”一说,完全是供电企业的家法),末尾友好地提示拖欠电费会降低个人信用,可能影响个人生活,尽到了告知义务,说明供电企业开始转变服务理念,试着从客户的角度考虑问题,使沟通有了人情味,更容易被客户接受。

我注意到,催款提示将“违约金”改成了“滞纳违约金”,实际上涉及到两个法律词语——“滞纳金”与“违约金”,但我并没有在各类法律法规中找到“滞纳违约金”这个术语,大约又是供电企业的“一家之言”吧!我还发现,“催款提示”依据的两个法律文本中,只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提到了“加收违约金”,并无滞纳金一说。供电企业强化依法办事的理念,但引用的法律条文却是不准确的,可见“依法办事”的理念并未到位。两相比较,虽然催款提示有明显进步,但供电公司的官僚习气并无明显的改变,它的服务职能仍然没有很好地彰显,既缺乏人文关怀方面的考量,也谈不上把顾客放在上帝的位置上给予足够的尊重。当然,我也明白,供电企业长期垄断形成的骄横与跋扈决非短时间所能改变。

胡适曾经说过,文人也是有权力的,这个权力就是他手中的笔。之所以再说一次“两封催款信”,只因为2009年以来我一直未看到供电企业的服务再有明显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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