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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责任宽恕的善行替代

2016-02-11隋洪明

政法论丛 2016年6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

隋洪明

(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山东 济南,250014)



论法律责任宽恕的善行替代

隋洪明

(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山东 济南,250014)

法律责任的执行一直是困扰法院裁判权威落实的难题,审执分离改革将矛盾集中于执行环节,而以强制手段为保障的执行却常常遇到多种因素的制约,使强制执行力大打折扣,根本的解决途径是转变以惩罚为主的单一思维模式,发挥当事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将善行替代纳入法律体系中,以人为核心,在宽恕对方的基础上,寻求善行替代的可行性,构建和谐法律责任的执行形态。

法律责任 宽恕 善行替代

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与完善,我国法治国家的基本框架已构建完成,①但与此基本通识并不协调的是,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还任重道远,法律的执行力与公众的期盼相去甚远,本应于具体案件中被作为定纷止争或惩恶扬善的依据并受到遵行的法律规定,却常常被当做僵化机械的法律条文变成悬空的冰冷符号而难以深入法律关系主体的心灵,成为社会公众精神上敬奉的行为准则。究其原因,可以有无数条看似充分的理由,②但大都基于法律规范强制性的认知,而探究法律实施的路径作为已被定性的传统思维进路固然无可厚非,但作为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学界,面对转型时期国家的社会现实,更应反思法律内核的人本情怀,将法律关系主体中“人”的因素置于首要的地位,使因违法而应受到制裁并承担具体法律责任的人基于自我反省的歉愧与对方的宽恕,在一定规则的要求下,作出源于内心悔悟的善行,替代其本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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