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法解释的能与不能*——基于网购仿真枪案和掏鸟窝案判决的思考
2016-02-11叶良芳
政法论丛 2016年6期
叶良芳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刑法司法解释的能与不能*
——基于网购仿真枪案和掏鸟窝案判决的思考
叶良芳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网购仿真枪案和掏鸟窝案的判决,凸显了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严格贯彻规则主义所带来的司法困境。人类的预断和决策不可能永远充满睿智,因而缺陷法条必然在一定范围内始终存在。在法教义学指导下,对于缺陷法条,司法解释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具体而言,司法解释只能阐明、细化法条创设的行为规范的内涵,而不能创设行为规范;只能将自己定位为指导性规则,而不能定位为强制性规则;只能将行政规章视为解释构成要件的补充资料,而不能无条件地作为定罪量刑的准据。
网购仿真枪案 掏鸟窝案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法教义学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5月13日《央广新闻》报道,四川一名19岁男子向台湾卖家网购20支仿真枪被查获。尽管辩护律师称其为玩真人野战才买的仿真枪,并没有走私武器的主观意图,但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无期徒刑(以下简称“网购仿真枪案”)。①消息披露,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许多人认为,本案的法官机械适用法律条文,对枪支的认定过于苛刻,超出民众的认知范围,量刑畸重。据“腾讯评论”调查,对问题“如何看待网购20把仿真枪被判无期徒刑?”的回答,有163,012人认为“量刑过重”,占91%;有15,660人认为“量刑适当”,占9%。②然而,对此判决,二审法院却认为,刘某走私枪支多达20支,属走私武器情节特别严重,且无任何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原审已充分考虑相关酌定从宽情节,从轻判处刘某无期徒刑,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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