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罚执行体制改革的路径探索
2016-02-11李本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中国司法 2016年12期
李本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我国刑罚执行体制改革的路径探索
李本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刑罚执行体制的改革不可能是孤立的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建立在科学理论基础之上的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全方位和体系化改革,否则这种改革因正当性的基础缺失而无法获得成功。笔者拟就新形势下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实体基础、程序基础进行反思和检讨,以期拓宽刑罚执行体制改革的思路。
一、实体基础:刑罚权的合理配置
(一)刑罚配置的原则:调控轻刑、稳定重刑
刑罚执行改革隶属刑罚体系的改革和调整,必须服从刑罚科学配置的原则。关于刑罚的配置原则应当如何设定,存在着长期的争论。从历史上看,各国刑罚的配置并没有统一的原则。我国刑罚的配置长期受到传统重刑思想的影响,因此刑罚的配置位阶比较高,刑罚层级间的跳跃性比较大。我国劳动教养废止后,劳动教养的处罚形式虽然被废除,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与刑事法律规定的刑罚之间并没有形成无缝对接,给刑罚执行一体化的改革带来前提性障碍。根据我国刑罚目前的立法和犯罪控制和矫正的要求,刑罚配置改革应当侧重调配轻微刑罚的层次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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