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刑法及其刑事治理路径
2016-02-11郭晓东
中国检察官 2016年3期
●郭晓东/文
隐形刑法及其刑事治理路径
●郭晓东*/文
隐形刑法是一种非正式的刑法运作样态,是在政治体制等非法律因素所共同影响下的真实刑法面相。隐形刑法广泛地征表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政策及民意等环节,其形成机制很是复杂。应首先正视而非一味排斥其存在的客观性与必然性,进而力图控制其可能诱发的各种风险,有效的权力规诫是因应隐形刑法的关键,借助社会制度与法律文化而成的刑法信仰是前提。
隐形刑法面相征表立场确证风险应对权力规诫刑法信仰
美国学者迈克尔·瑞斯曼在《看不见的法律》(Law In Brief Encounters)中指出,在那些司空见惯的场合——如排队、注视等这些偶然不经意间的人际互动,都被一套复杂细微难以觉察的法律规则深深影响与支配。这一看不见的法律体系,是微观法律,是一种非正式的社会规则。[1]这是多么令人受启发的论断。与理想的规范刑法学所设想的截然相反,法官不是自动售货机。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尤其是在一个熟人社会里,法官深受各种隐形力量的影响与制约,特别是隐形的法律力量,刑法往往不会按部就班地依循立法者设计好的方向运作。正如同“犯罪黑数”如影随形那样,“隐形”的刑法总是弥漫在本应中立的法官周遭,使本就歧义丛生的刑法实践变得更加扑朔迷离。而法官所面临的隐形司法环境,仅仅是巨大的隐形刑法生态环境下的一个序幕插曲而已。所谓“隐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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