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侦诉模式创新及实现——以职务犯罪侦查与公诉为切入点
2016-02-11邵砚涛
中国检察官 2016年3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邵砚涛/文
以审判为中心的侦诉模式创新及实现——以职务犯罪侦查与公诉为切入点
●邵砚涛*/文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势必对当前的诉讼阶段论产生冲击,对侦诉关系带来影响,而要实现侦诉关系的制度创新,避免因已有法律所带来的阻力,有必要从检察机关内部的侦诉一体化入手,赋予公诉部门提前介入指导侦查权并享有侦查终结决定权,创新监督制衡机制以重构侦诉关系。
审判中心侦诉模式检察侦诉一体化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而诉讼制度改革则是司法改革的内在引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将重塑以往以侦查中心主义模式下衍生的侦诉关系,并对检察机关固有的办案模式带来新的挑战。如何应对这一挑战,本文拟从检察体制内部的侦诉合作入手,探讨侦诉一体化的可行性及实现路径。
一、当前刑事诉讼侦诉关系现状、发展趋势及启迪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与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平行关系。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诉讼架构中心的变化,必然对侦诉关系带来影响。如何调整侦诉关系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成为当前面临的新课题。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虽然存在着诉讼价值取向、文化观念和司法传统的不同,但域外诉讼发展趋势也可给我们提供一种视角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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