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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如何重新定位老年人社会角色

2016-02-11牟新渝

中国民政 2016年11期
关键词:潜力人口老龄化老龄化

牟新渝

新常态下如何重新定位老年人社会角色

牟新渝

发展理念是行动的先导,认识是行动的动力。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应首先从理念转变开始。中共中央关于“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五大发展理念融入经济社会与人口之间相互建构的关系中,也应融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中。行动联系理念更新,在“五大发展理念”中,创新是首位,被摆在“十三五”规划建议中的核心位置。及时应对人口老龄化要求创新,而倡导“积极老龄化”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让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让老年人自身创新参与社会发展,拓展自己,展示自己,自助而助。从老年人自身发展需求出发,以生命全过程的观点看待积极老龄化,引导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释放老年人口的长寿红利。新常态下用积极老龄化理念,一方面有助于消除年龄歧视、能力歧视以及其它方面的影响;另一方面可以变被动接受养老为健康养老,由旁观者转向参与者,由消极老龄化转向积极老龄化。

如果说“新常态”是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的特征,那么对人口老龄化也存在着重新认识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既要看到劳动年龄人口减少,又要看到由于经济发展促进了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延长和老年人口受教育程度提高,奠定了长寿红利的基础。人口平均预期寿命1982年为67.77岁,1990年为68.55岁,2000年为71.40岁,2010年为74.83岁,2015年又增加到了76.34岁;以上数据表明,1982年至1990年八年间,人口预期寿命增加了0.78岁,而到2010年至2015年五年间,人口预期寿命增加了1.51岁,相当于改革开放初期的一倍。据预测,到2050年,我国人口预期寿命为77.15岁,也有可能达到80多岁。同时,城镇老年人口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据2000—2010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生活状况调查显示,2000年城镇老年人受教育程度初中占7.9%,高中(中专)占3.6%,大专以上占2.0%。2010年初中占29.4%,高中(中专)占15.0%,大专以上占4.9%,大学本科及以上占3.3%。以上数据表明,受教育水平达到初中、高中的老年人比例上升较快,初中上升21.5个百分点,高中也上升11.4个百分点。

如果说“新常态”是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的特征,那么人口老龄化作为“新常态”之一,将伴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全过程。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延长是人口老龄化的重要表现,我们必须站在人口老龄化战略高度上,把握好中共中央关于“十三五”规划《建议》中的理念基调,在老龄问题研究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上有所突破。将新常态下的积极老龄化理念作为创新目标,促进老年人的“保障、健康、参与”,让老年人以积极的态度面对老年期,发挥社会保障再分配的调节潜力,发挥老年人知识经济潜力、社会政策潜力、参与社会潜力、健康养老潜力等,让这些潜力在“经济新常态”中源源不断地焕发出来,用“长寿红利”再造“老年人才红利”,让老年人能够珍惜自己的潜力。

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成为当今我国社会人口问题中的首要问题。在大力弘扬敬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的同时,老年人还需要重新定位和再社会化。要强化老人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性、能动性和持续性的关系,重新审视老年人口问题;老年人为老不尊、随地吐痰、骂街、打赤膊、插队、高声喧哗、攀折花木、不走人行横道、乘车强行占座位、长期占用公共广场跳广场舞,甚至出现老年人犯罪现象等。产生的主要原因是退休前后的心理失衡,社会角色行为准则失调,对新的生活环境及家庭关系的不适应,人格自身显示的敏感多疑、情绪不稳、以自我为中心等。应重新定位老年人的社会角色,发挥老年人潜力,体现自身价值,倡导积极老龄化理念。

社会角色是指与人的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整套权利、义务和行为模式。积极老龄化正是基于老年人社会角色的一整套权利、义务的规范和行为模式。重新定位老年人社会角色,从“需求为基础”的政策和计划的观点(该观点设想老年人是消极对象),转为“权利为基础”(该观点设想老年人是积极对象)的观点,承认在增龄过程中老年人有机会均等地处理生活各个方面的权利。我们既要承认老年人增龄,又要给老年人增权,充实老人或老年群体的权益,充分利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供的制度空间和条件,着眼于解决老年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老年群众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切实增加获得感、幸福感。其归结于积极老龄化的观点,即对老年人权利的承认以及联合国关于独立、参与、尊严、照料和自我实现的原则。

积极老龄化要求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老年人自身健康发展,参与社会发展,遵守社会规矩,重新定位老年人社会角色。在人口老龄化的新常态中,应发挥老年人才优势,以其积累的知识和经验作用于社会文明进程。积极老龄化实质是从老年人自身发展需求出发,使老年人“珍惜潜力”,既引导全社会消除年龄歧视,鼓励和促进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发展,又要采取积极应对长寿红利的政策,开发老年人才资源和老年人继续社会化并举,注重老人的角色转换,使老人增长知识,陶冶情操,提高自己道德修养,遵纪守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自己,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行动者和受益者。

退休和劳动都是老年人享有的权利,应该受到尊重和维护。退休是指国家为丧失劳动能力与将要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职工或者根据国家所规定的法定年龄离开现任工作岗位,安度晚年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退休制度的建立,一方面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年老工作者精神和物质的关怀;另一方面也表明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时候退休养老是年老职工享有的一种权利。退休制的执行是坚持干部正常的新老交替,保持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生产与活力的必要措施,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又是职工应尽的义务。

在社会主义社会,每个人都成为社会的真正主人,劳动既是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人尽其才、地尽其利、物尽其用是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愿望和要求。老年人特别是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按法定年龄退休只是离开责任的工作岗位,而不是劳动的终止。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是上世纪五十年代按照当时的人口健康水平和平均预期寿命规定的,对目前来说显然偏低,在这种情况下,一部分退休人员继续参加劳动和再就业势属必然,理应受到社会的关注和支持,他们的劳动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维护老年人从事劳动的合法权益符合社会主义国家的就业决策理论。我国劳动就业的决策目标是不断提高劳动生产和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中共中央关于“十三五”规划的《建议》中强调,“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是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的战略抉择。充分开发和合理使用劳动力资源至少应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第一,从微观上看,每一个有劳动能力和要求就业的人(包括有劳动能力要求再就业的老年人)都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第二,从宏观上看,全社会的劳动力资源(包括老年劳动力资源),基本上都能得到合理的安排与使用。这既是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就业规律的客观要求,也是体现我国《宪法》有关公民享有劳动权利的基本保证。

(作者单位: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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