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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委托内涵之重述

2016-02-11黄娟

政治与法律 2016年10期
关键词:主体法律

黄 娟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上海201620)

行政委托内涵之重述

黄娟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上海201620)

权力转移而责任归属不变是行政委托的制度内核。这一独具中国特色的制度构造使得界定行政委托的关键在于,将行政委托相关法律规定嵌入当时的体制背景中加以理解,而非当前大多数学者所进行的文义逻辑层面的解读。追溯相关历史背景之后可以发现,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中关于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规范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等行使行政权的应当视为“委托”的规定,是对当时“无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政状况的一种临时归责策略;不同法律中受托主体范围的不同,说明行政委托是一种行政体制内的权力组织方式;部分法定受托主体因改制导致自身属性变化,使得行政委托当下呈现出公私(由公转制为私的机构或组织)合作的制度转向。至此,现实意义上的行政委托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权的主体将其部分职权委托给行政组织、经改制而转变形成的私主体以委托主体的名义行使,且最终责任仍归属于委托主体的机制。

行政委托;行政体制改革;行政权力组织方式;公私合作

一、缘何重述

行政委托是什么?在法律层面并不存在明确的界定。在学理层面,则有不少学者阐释其内涵。当前主流教科书中对其的一种界定为:“行政委托是出于管理上的需要,某一行政主体(委托人)委托另一行政主体或其他组织及个人(被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代行职权或其他事务,其行为效果归属于委托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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