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命的紧急避险新论*
——生命数量权衡之否定
2016-02-11王钢
政治与法律 2016年10期
关键词:规则
王 钢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对生命的紧急避险新论*
——生命数量权衡之否定
王钢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我国与德日刑法学界的通说均主张,对生命的紧急避险不能通过所保护和所牺牲生命的数量对比而合法化,但通说都未能对此提供有力的论证。这种论证上的不足是通说以功利主义哲学诠释紧急避险制度所导致的。实际上,紧急避险并非基于功利权衡,而是由于理性人自愿负担的社会团结义务才成为违法阻却事由。与此相应,对生命的紧急避险正是由于超出了这种社会团结义务的限度才无法得以正当化。至于其所保护的生命数量多少,则无关紧要。
紧急避险;社会团结义务;功利主义;无知之幕
一、问题的提出
对生命的紧急避险是否能够合法化,历来是中外刑法学界共同关注的议题。其中的基本难题是,所保护和所牺牲生命的数量对比是否能够影响对紧急避险的认定,即通过牺牲少数人保全多数人生命的避险行为是否应当阻却违法。相关讨论所涉及的案件亦为数众多,其中最为主要的是以下几个案件。
案例1(扳道工案):扳道工眼见一辆急速行驶的货运火车即将撞上轨道上停靠着的客运火车,为了避免两车相撞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其扳动铁轨使货运火车驶上了另一条轨道,撞死了三名在这条轨道上工作的铺轨工人。①Vgl.Welzel,Zum Notstandsproblem,ZStW 63(1951),S.51.
案例2(纳粹安乐死案):纳粹政权要求医生交出医疗机构里一定数量的犹太病人,以便以所谓“安乐死”的名义加以杀害,否则就将让忠于纳粹政权的人员接管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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