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质立法观及其中国适用
2016-02-11张婷婷
张婷婷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论实质立法观及其中国适用
张婷婷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立法的合法性问题是立法学领域内一个恒久的历史命题。它以立法的合法性问题为轴心,分别以形式立法观与实质立法观两种立法观念来影响国家立法。立法观念与民主水平的差异,导致各国在立法的思想渊源、立法形式以及法学理论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在强调“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当下,我国立法应当顺应民主、人本的法治潮流,逐步从形式立法观转向实质立法观,并进一步推动国家立法同人权保障、民间规范以及立法方法论的衔接。
合法性;形式主义;实质主义;立法学;法治
一、问题的提出
自上世纪30年代末开始,立法的合法性问题开始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并逐渐分化为关于立法的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的探讨。①Bilika H.Simamba.The Legality of Legislation by Resolution.33 Commonwealth Law Bulletin,2007,(1):pp.15-17.学者们根据上述立法理念的不同,将立法划分为“形式立法”与“实质立法”。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形式理论聚焦于合法律性(legality)的恰当渊源和形式,而实质理论则进一步包含关于法律内容方面的要求(通常要求法律必须符合正义或道德原则)。”②Brian Z.Tamanaha,’On the Rule of Law:History,Politics and Theor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92.转引自孙国东:《试论法治转型的社会理论逻辑——兼及转型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法学评论》2012年第3期。在经历了二战时期德国“反犹太人立法”的热潮之后,立法的合法性问题更是成为世界各国共相反思的问题。从立法史的视角来看,形式立法观随着战后德国的分化开始走向衰败,而作为形式立法观的鲜明对立者——实质立法观成为立法者极力推崇的一种立法观念,例如德国、法国、英国以及美国等国在国家立法观念上的转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