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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犯罪的法定刑应当区分*

2016-02-11姜涛

政治与法律 2016年10期

姜 涛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贪污受贿犯罪的法定刑应当区分*

姜涛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贪污受贿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有并轨制模式与分离制模式之分。对此,1949年以后的我国刑法有一个从并轨制到分离制再到并轨制的发展过程。现行我国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采取并轨制模式,采取同一法定刑。在从严治腐的刑事政策选择中,功利意义上的效能是刑法首先考虑的价值,贪污受贿犯罪的法定刑并轨,是一种较为有效的制度安排。然而,从法理上审视,贪污罪和受贿罪在保护法益、不法内涵、责任程度、量刑情节上不同,采取并轨制会带来因法定刑设置粗糙而导致的量刑不公问题,故贪污罪与受贿罪的法定刑应当“区别对待”:受贿罪的法定刑原则上应当高于贪污罪,应当降低受贿罪的入罪门槛,且受贿罪应当采取交叉式法定刑。

贪污;受贿;量刑标准;刑事政策;法理;责任主义;交叉式法定刑

贪污受贿犯罪始终是我国立法与司法关注的焦点,①本文意义上的贪污受贿犯罪若无特指,是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合称。也是刑法理论关注的热点。就前者而言,1949年以后的我国有一部专门刑法、两部单行刑法、两部刑法典、三部刑法修正案、两个立法解释和多部司法解释涉及腐败犯罪问题。就后者而言,学界就贪污受贿的立法重构(主要集中于犯罪模式是采取定性或定性+定量),法定刑调整(如提高入罪门槛和法定刑升格标准、计赃量刑抑或采取“数额+情节”量刑模式等),刑事政策(如严而不厉或又严又厉抑或抓大放小等)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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