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机构配备人民警察的现实考察与理想愿景
2016-02-11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
中国司法 2016年10期
郑 艳(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
社区矫正机构配备人民警察的现实考察与理想愿景
郑艳(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
一、问题的提出
《刑法修正案(八)》第38、76、85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58条又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这标志着我国在基本刑事法律中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但是《刑事诉讼法》首次提出了一个新的法律概念——社区矫正机构。其组织形式是怎么样的,是一个多个机关组成的综合性机构,还是设置于司法行政机关?是单独设置能够行使刑罚执行权的机构,还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个内设机构?理论界和实务界有多种认识。
2013年的《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第9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的人民警察组织执行刑罚,对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制止、惩戒、收监等措施。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配备其他执法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这就引发了社区矫正的执法到底由谁来承担的巨大争议。到底是都由人民警察承担,还是“人民警察+普通执法者”共同承担,还是仅由普通公务员身份的执法者承担,还是重新设置一个社区矫正官的序列来承担?
上述问题是社区矫正立法过程中争议最多的,尤其是社区矫正机构中是否配备人民警察的问题是直接关涉正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身份定位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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