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讯问法律援助律师到场权的实践与思考
2016-02-11史雪梅马贞贞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
中国司法 2016年7期
关键词:制度
史雪梅 马贞贞(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
未成年人讯问法律援助律师到场权的实践与思考
史雪梅 马贞贞(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
未成年人讯问律师到场权广义上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讯问时律师到场权的范畴,其含义是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讯问时,有权要求律师到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从狭义上说, 未成年人讯问律师到场权特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 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开始直到侦查终结, 均有权要求律师在讯问时到场。本文仅从狭义的角度探讨未成年人讯问律师到场权。
一、对未成年人讯问律师到场权的认识
只有在律师到场情况下,侦查机关才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应成为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早期阶段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
(一)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增强司法公信力
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即要面对强大国家机器,讯问时没有律师在场,很难行使诉讼权利。他们容易因对法律无知、不信任及巨大压力等原因作出与事实不符的供述,导致庭审时产生实质的不公,或即使供述内容真实,但过程中受到不当对待,也会对整个国家司法体系产生怀疑。落实讯问时律师在场权,能够确保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任务落到实处,提升公民对整个司法程序的信任度、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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