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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
——以台州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情况为基点

2016-08-13蒋晓军浙江省台州市司法局

中国司法 2016年7期

蒋晓军 罗 凌(浙江省台州市司法局)

浅析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
——以台州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情况为基点

蒋晓军 罗 凌(浙江省台州市司法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鉴定人出庭制度之所以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引起高度重视,是因为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性改革,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本文笔者以台州为例,分析当前鉴定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原因,探索相应的监督管理对策,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有序开展。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鉴定意见是当事人之外、拥有专业知识并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在证据调查过程中向法官提供相关的专业知识或者基于专业知识所做的事实判断,其功能旨在弥补法官的判断能力,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础和实践意义。

一是鉴定人出庭作证具有现实意义。一方面,鉴定意见作为鉴定人依据其专业知识对某一专门性问题所作的陈述,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性的特点,与其他证据一样,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结论,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再次得到查证,才能被法官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另一方面,鉴定人所作的鉴定意见是否具有科学理论依据,该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证明力,往往仅凭书面审查难以做到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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