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摹仿笔迹”“模仿笔迹”的若干考证
2016-02-11欧阳国亮白晓峰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欧阳国亮 白晓峰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关于“摹仿笔迹”“模仿笔迹”的若干考证
欧阳国亮白晓峰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110035)
针对文件检验界长期存在争议的“摹仿笔迹”“模仿笔迹”这两个表述,从文字学、词汇学、文献学、笔迹学角度,运用汉朝以来的文献资料对“摹仿”一词的语义源流进行了梳理和考证,然后结合笔迹检验实际情况认为应当表述为“摹仿笔迹”而非“模仿笔迹”。
文件检验笔迹摹仿考证
1 引言
长期以来,文件检验界对仿写他人字迹形成的笔迹表述为“摹仿笔迹”还是“模仿笔迹”存在分歧,有些人习惯表述为“模仿笔迹”,而有些人则习惯表述为“摹仿笔迹”。例如西南政法大学邹明理教授主编的《笔迹学》等著作使用的是“模仿笔迹”这一表述,而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贾玉文教授主编的《文件检验学导论》《笔迹检验》等著作则使用了“摹仿笔迹”的表述。使用“摹仿笔迹”这一表述的还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黄建同主编的《文件检验》以及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韩丹岩教授主编的《文件检验学》。在中国知网利用篇名检索方式,分别对“摹仿笔迹”“模仿笔迹”这两个词语在标题中的出现情况进行了检索,发现标题中使用前者的共65篇,使用后者的共15篇。由此可见,无论是在教材中还是论文中,这个术语的表述存在着分歧。由于这种分歧客观存在,导致刑事司法界出具鉴定书时在使用这个术语上也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鉴定书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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