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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话单在零包贩毒案件侦查中的运用

2016-02-10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6年11期
关键词:号码毒品基站

李 丽

(武警学院 研究生队,河北 廊坊 065000)



手机话单在零包贩毒案件侦查中的运用

李 丽

(武警学院 研究生队,河北 廊坊 065000)

从现代常用联络工具手机入手,运用手机话单客观反映的时间、空间、联系对象及三者间的关系,充分发挥话单作为线索和证据的两方面属性,对于破除零包贩毒案件侦查中现有的困难有一定帮助。

手机话单;零包贩毒;侦查

一、零包贩毒的特征及在侦查中存在的困难

零包贩毒是与大宗贩卖毒品相对而言的,是指贩毒分子将毒品化整为零,采取少量分散的办法进行贩卖的行为。零包贩毒处在毒品犯罪的下游、末端,是直接和吸毒人员接触、最有利于公安机关直接发现的一层。零包贩毒除有和其他贩毒所共有的隐蔽性、无可供勘查的一般意义上的犯罪现场、无报案人和明显被害人等特点区别于其他刑事案件外[1],还有其独有的特点,如贩毒对象随机、贩毒地点不确定、单次贩毒数量较小等。

在零包贩毒案件传统侦查方法中,主要通过秘密力量提供情报线索或查获吸毒人员后的供述锁定犯罪嫌疑人,其后通过诱惑侦查、跟踪监控等方式在交易中将其抓获。然而在警务实践中,依然存在现实困难:

(一)人员锁定困难

随着贩毒嫌疑人反侦查意识的提高,零包贩毒嫌疑人为加强对自身的保护,贩毒方式不断更新,由传统的“人—人”模式即面对面交易的方式逐渐转向“人—地—人”模式,即零包贩毒接到购毒人员购毒需求后,将毒品放置在某处,随后通知购毒人员前往拿取,毒款则通过银行转账汇款。这样,没有毒品交易现场,毒品与毒资、毒品与毒犯分离,即使零包贩毒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他们也能矢口否认,为自己进行无罪辩解。人货分离贩毒模式的出现无疑为公安机关锁定贩毒嫌疑人造成了困难。

(二)采取手段困难

此处说的手段是指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对案件进行侦查。零包贩毒一般单次贩毒量较小,根据公安机关所能掌握证实的毒品数量一般很难达到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条件。同时,在能达成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选用成本较低、方便获取的线索也是侦查过程中应当予以考虑的问题。

(三)案件深挖困难

零包贩毒单次贩毒数量较小,若只针对单次行为进行定罪,不利于对贩毒行为的打击。然而由于零包贩毒对象具有随机性,传统侦查方法中对案件的深挖主要依靠突破贩毒嫌疑人口供,但犯罪嫌疑人为逃避《刑法》的严厉打击,基本不会主动交代。

(四)事实认定困难

传统侦查中,零包贩毒案件中的证据较为单一,主要是现场查获的毒品、买卖双方的口供。在案件深挖过程中,在对既往案件追查过程中,若毒品发生灭失,则会形成只有买卖双方口供的情形,证据较为单薄,证据链不稳定,对犯罪事实的认定较为困难。

二、手机话单的基本概念及特征

零包贩毒案件中买卖双方需要通过事前联系约定交易地点及数量。随着手机的普及,用手机进行事前联络已成为零包贩毒的一个明显特征,根据这一特征,从手机入手,灵活运用手机话单分析,将有利于破除前述困难。

手机话单,是通信部门生成的手机用户的原始通信记录信息,其内容包括机主情况、开户信息、通话时间、通话时长与计费、主被叫号码情况、基站位置、主被叫通话地等,是手机持有人在进行手机通话时的时间、空间、通话对象的客观反映,是手机持有人活动时空痕迹的客观记录。公安机关将手机话单定人、定位、定时间、定地点的特征运用在侦查活动中,为公安机关在锁定犯罪嫌疑人、确定犯罪嫌疑人团伙关系等方面提供了新思路,并逐渐发展成为一项技战法,即手机话单分析技战法[2]。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将电子证据列入法定证据种类,进一步提高了手机话单在刑事侦查中的地位。

手机话单在侦破零包贩毒案件中有着天然的优势。第一是作为侦查的手段。在无可供勘查的一般意义上的犯罪现场、无报案人和传统意义受害人的情况下,手机话单可作为查找、锁定犯罪嫌疑人的重要线索。第二是作为证据使用。贩毒的隐蔽性意味着该行为很难被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者所感知,而通过手机话单作为买卖双方无法察觉的“第三者”,客观地记录了犯罪行为,可充实、巩固证据链。

三、零包贩毒案件侦查中手机话单的运用方法

(一)手机话单作为线索的运用

手机话单作为侦查线索运用时,是从手机话单出发,发现、总结贩毒人员行为特征,进而确定嫌疑人落脚点、社会关系及身份情况等信息的过程。零包贩毒案件的零包特点决定了在初期侦查中,公安机关能掌握的贩毒数量往往较小,远远不足以达到采取技术侦查手段所需要的重大贩毒案件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手机话单调取方便,能显示既往时间内零包贩毒嫌疑人的活动空间轨迹、联系对象,通过对话单的分析统计、总结规律、查找突破口,作为破案线索优越性明显。

1.对零包贩毒嫌疑人活动规律的分析方法

手机的随身携带特点决定了在通话时间段内,基站信息所覆盖的区域即为贩毒嫌疑人所在区域。利用手机话单中的通话时间、基站所反映的通话地点以及时间地点间的相互关系可以明确贩毒嫌疑人的活动规律。

通过通话时间的整理统计,可以明确贩毒嫌疑人的活跃时间段和静默时间段,活跃时间段应为贩毒行为高发期,静默时间段则为休息时间;通过通话地点的整理统计,多次重复出现的通话地点可以推测贩毒嫌疑人的日常出没地;利用时间、地点间的相互关系,如对静默时间段的通话地点分析,或对日常出没地的通话时间进行分析,则可推测出贩毒嫌疑人的落脚地、工作地点等信息。

2.对零包贩毒嫌疑人社会关系的分析方法

在手机话单的通话、短信记录中,每个号码均对应着现实生活中的一个人,通过对通话、短信记录的整理统计,可以还原贩毒嫌疑人的社交情况[3]。

手机话单中出现频率高的或出现亲情短号的,应为亲戚朋友、团伙犯罪中的共犯等关系较为亲近的人员,可对该类人员进行二次研判,寻找贩毒嫌疑人身份信息;出现具有特殊社会属性的号码,如银行、水电公司、快递等企事业单位或通过公安掌握的社会数据可以确定为出租房东、典当行、二手买卖行等私人号码,这类号码的持有人往往存在掌握人员真实信息、落脚点信息的可能性,可成为公安机关突破的关键。

3.特殊情况下手机话单的运用

随着贩毒分子反侦查意识的提高,贩毒手段不断升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部分零包贩毒嫌疑人一次性购买多张电话卡,使用一段时间后就丢弃,以逃避公安机关侦查,部分采用将生活手机和作案手机严格分开的方法降低犯罪风险。在这类情况下若需要查找贩毒嫌疑人现有号码或生活号码,仅仅对单个手机话单分析往往起不到效果。

面对频繁更换号码的零包贩毒嫌疑人,要查找其新号码时,一般采取对比分析法。贩毒嫌疑人更换手机号码后,联系频率较高的对象一般具有稳定性,即换号码后依然会和这类相同的对象联系,则可从已掌握的号码中选取联系频度较高的联系对象入手,调取该类联系对象的手机话单,并以已掌握号码的停止使用前后的时间为起点,查找出联系对象手机话单中新出现的号码,将新出现号码的生活规律、活动范围、通信对象和已掌握的号码做对比,若相似度较高,则推测为该贩毒嫌疑人的新号码。

面对将生活和作案手机严格区分的贩毒嫌疑人,一般采取轨迹重合法。假定贩毒嫌疑人同时携带生活和作案手机,根据作案手机的活动轨迹,若能找到一个号码和作案手机号码轨迹重合,则可推测两个号码由同一人持有。每个移动通讯基站都有其覆盖范围,基站记录着本覆盖范围内所有手机的通讯信息,若贩毒嫌疑人相近时间段内在同一基站下同时使用了生活和作案手机进行通讯,则在该段时间内该基站通讯数据中同时包含了这两个手机号码的通讯记录。可选取作案手机话单记录中相距距离较远的几个通信基站,调取在该基站通话时间前后一段时间内的基站通讯数据,将调取的数据进行碰撞比对,若几个基站出现了相同的号码,说明这些号码和作案手机活动轨迹重合。将该类号码与作案手机的作息规律进行对比,若相似度高则推测为该贩毒嫌疑人的生活号码。

轨迹重合法在明确侦查对象身份的前提下查找对象手机号码的运用更为广泛,如利用旅馆住宿信息、上网信息、交通卡口信息、盘查信息等公安数字化信息明确侦查对象活动轨迹,随后调取活动轨迹上相应时间段内相应基站的通讯信息,进行数据碰撞,出现的共同号码即证明共同号码和侦查对象有着相同的活动轨迹,则可判断为侦查对象号码。若在贩毒案件侦查中出现类似情况,如通过视频监控发现贩毒嫌疑人在某处某时使用手机进行通讯[4],则可借鉴以上方法。

4.对购毒人员的侦查运用

通过对零包贩毒人员手机话单通信对象的分析,可以挖掘未被发现的购毒人员,进而发现其他贩毒事实。对购毒人员的分析一般采取两种方法:一是身份分析法。调取零包贩毒嫌疑人手机话单通话对象的身份信息进行摸排,若发现有吸毒前科人员,则推测有购毒嫌疑。二是行为分析法。某些零包贩毒行为有特定的通信规律,如人货分离的“人—地—人”贩毒模式,此模式下一般先由购毒人联系零包贩毒嫌疑人表明购毒需求,零包贩毒嫌疑人选择地点放置好毒品后,再联系购毒人员前往拿取毒品。若在某段时间的手机话单内出现如上通信模式的号码,则推测该号码持有人有购毒嫌疑。

(二)手机话单作为证据的运用

手机话单作为证据运用,与手机话单作为线索运用是互为逆向的过程,是一个从零包贩毒嫌疑人已知的行为特征出发,在手机话单中进行印证,以确认买卖毒品双方曾进行联系或贩毒嫌疑人曾在犯罪时间段内出现在犯罪现场等事实,进而使证据链更为完整的过程。

在传统零包贩毒案件侦查中,证据的获取存在部分困难,因为案件的隐蔽性、交易对象和现场的不确定性、无证人和传统意义的受害人等特点,导致证据种类较为单一,多以物证“毒品”为中心,其他证据都是围绕毒品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来发挥其证明作用,而这又要求在收集证据时需要较强的时效性,因为一旦毒品因为吸食等情况灭失,则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大大降低[5]。

手机话单作为证据使用的优越性在于:第一,手机话单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手机话单是号码持有人活动的时空痕迹和社会交往客观记录,具有客观性;同时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被列为法定证据,其效力进一步明确;针对普通电子数据的易破坏性,手机话单在通信公司的服务器中均有备份,被篡改的可能性不大,具有相对稳定性、真实性。第二,手机话单作为证据的关联性。关联性作为证据的中心属性,是手机话单在零包贩毒案件中存在优越性的主要表现。其主要作用在于在中心物证“毒品”灭失后,依然能通过手机话单这一客观的记录,从侧面印证毒品交易的部分环节。同时通过手机话单分析掌握贩毒时间、地点、对象后,对击溃买卖双方心理防线、突破口供作用较大。第三,手机话单作为证据的易取得性。手机话单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具有事后固定性,只需立案后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即可在通信部门调取,警务实践中部分地区公安机关还和通信部门达成了合作协定,完成证据调取审批手续后可直接经过网络流转取得手机话单,调取时间较短,手续较为便捷,成本较低。

手机话单作为证据使用的实际运用,是在确定了毒品买卖双方的嫌疑人,明确了相关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将犯罪细节在话单中进行印证,以使证据链更为完整、巩固。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对达成买卖毒品意向情况的印证

基于零包贩毒需要事前联系的特征,通过口供确认买卖双方在联系时使用的电话号码及联系的时间,当时所处地点等信息,调取相关号码的话单进行分析,如话单显示的记录与口供中的信息相符,则能达到强化口供可信度的目的,从侧面印证毒品交易情况。

2.对部分零包贩毒特定环节的印证

在零包贩毒中存在部分必备环节,如交货环节,即使采用人货分离的方式,亦需要贩毒嫌疑人前往特定地点放置毒品,又比如对部分使用银行卡打款的犯罪模式中,对毒资的取现环节。在上述环节中,贩毒嫌疑人会极力掩饰其真实身份,人货分离就是为了使本人不被他人知晓,银行卡打款时也必然会使用以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等。如果在上述环节中,能确定嫌疑人曾出现在犯罪现场,则可从侧面印证其犯罪事实。通过调取嫌疑人的手机话单,若嫌疑人曾在上述环节使用手机接打电话、发送短信等,则必然在话单留下痕迹,通过话单中显示的时间、基站等信息与毒品交易双方口供、银行取款记录等相印证,如果相吻合,则可证明嫌疑人曾出现在犯罪现场。

四、结束语

本文论述了手机话单在零包贩毒案件侦查中作为线索和证据两个方面的运用情况。其中在作为线索方面是将单个零包贩毒人员活动的规律作为研究对象,列举了常用的方法。在现实运用中,手机话单在团伙案件中分析团伙人员、相互间关系等方面也有巨大作用,但本文在此未做论述。作为证据主要论述了手机话单作为证据的优越性,具体运用方法其实是将手机作为线索运用的逆向过程,即从零包贩毒嫌疑人已知的行为特征出发,在手机话单中进行印证,以确认买卖毒品双方曾进行联系或贩毒嫌疑人曾在犯罪时间段内出现在犯罪现场等事实,进而使证据链更为完整的过程。

手机话单的运用在于灵活,在掌握基本方法、原理的情况下,只要充分理解手机话单时间、空间、通讯对象及三者之间的关系,结合公安信息资源、社会海量视频资源,就能取得良好运用效果。

[1] 张保平.边防刑事执法理论与实务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

[2] 马忠红.手机信息的侦查方法研究[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9(2):3-8.

[3] 钟钰.通信话单分析在侦查领域的研究[J].福建电脑,2012(10):61-63.

[4] 周晗.短信诈骗涉案相对稳定性手机号码挖掘方法研究[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2):68-72.

[5] 李卓瑞.侦查视角下毒品犯罪证据问题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7.

(责任编辑 杜 彬)

The Application of Phone Bills in Investigating Sporadic Drug Trafficking Cases

LI Li

(TeamofGraduateStudent,TheArmedPoliceAcademy,Langfang,HebeiProvince065000,China)

Although sporadic drug trafficking is at the end link of drug crimes, it leads to a direct result of drugs into the consumption field. Social harmfulness of sporadic drug trafficking should not be ignored. With mobile phones, the modern commonly used contact tool, the time, space, contact objects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hree can be reflected objectively. Given full play to two properties of the phone bill as clues and evidence, it is of certain help to solve the existing difficulties in investigation of sporadic drug trafficking.

mobile phone bills; sporadic drug trafficking; investigation

2016-04-18

李丽(1988— ),女,江苏盐城人,在读硕士研究生。

D631.2

A

1008-2077(2016)11-0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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