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融合
2016-02-10张霜王颖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6年4期
张霜 王颖
(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融合
张霜王颖
(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法治中国”的总目标,开启了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新路径。民主与法治相依而生,法治的完善,保障民主的实现;民主的实现程度,反映法治的具体落实。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中国民主的两翼,它们的结合是基层群众自治管理革新的必然诉求。要实现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融合,首先要明确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政治内涵、二者融合的现实性和可行性,以及这种融合在基层群众自治中面临的制约因素。在此基础上,一是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二是协调宗族关系,科学引导宗族势力的发展。三是着力培育基层群众的政治民主意识。四是严控贿选和指派行为。
依法治国;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基层群众自治;融合路径
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中国民主的主要形式,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离不开两者的融合。早在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意见》,就首次明确指出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是中国民主的主要形式,并在2011年提出要实现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结合。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依而生,互为补充。选举民主是通过人民群众投票的方式来决定群众意愿,它的结果在于投票的正反比例,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维护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少数人的需求,这也就使得选举民主面临发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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