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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药谈判始于足下

2016-02-10倪沪平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10期
关键词:浙江省药品评价

■文/倪沪平

特药谈判始于足下

■文/倪沪平

近年来,浙江省按照国家部署,积极推进大病保险试点工作,从2012年起启动大病保险试点,从2014年起率先建立全省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从试行情况看,大病患者个人负担往往随着医疗总费用递升而增加。据2012—2014年浙江基本医保数据统计,年均个人医疗总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个人需承担20%;年均个人医疗总费用在10—30万元之间的,个人需承担30%;年均个人医疗总费用在30—50万元之间的,个人需承担40%;年均个人医疗总费用在50—100万元之间的,个人需承担50%以上。个人负担中50—80%部分是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以外的大病治疗必须药品费用(以下简称特殊药品)。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政策获得感。为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险制度含金量,2015年初浙江探索开展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谈判,进一步增强参保人员抵御重特大疾病风险能力。浙江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谈判主要做法包括三个阶段:

药品遴选。一是成立组织机构。成立由浙江省人社厅、发改委、物价局、经信委、民政厅、财政厅、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参加的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遴选专家组和谈判专家组。遴选专家组和谈判专家组成员从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库随机抽取。遴选专家组负责对基层和医院推荐药品名单进行评审,投票确定进入受邀谈判药品名单。谈判专家组负责与受邀生产企业进行面对面谈判。

二是开展药品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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