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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治建设应强化责任落实

2016-02-10栗燕杰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10期
关键词:法律企业

■文/栗燕杰

社保法治建设应强化责任落实

■文/栗燕杰

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机制,对于确保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顺利实施,进而增强其强制性和最终实现,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因此,在社会保险法律实施及社会保险法治实现中,法律责任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制度规定未有效落实

虽然《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专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其配套法规如《工伤保险条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中或有专章规定,或有多处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法律责任的条款,但一个引起关注的现象是,在社会保险法治实施与改革中,法律责任机制尚未受到应有重视,对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往往未能落实,导致诸多不利后果。

我国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在第八十四、八十六、八十七、八十八条等处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费用征缴部门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如医院、药店)等主体的社会保险相关违法行为除责令限期改正、限期缴纳或补足、责令退回以外,违法主体还应承担法律责任,其形态包括行政处罚、刑罚等。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中也有类似条款。换言之,存在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企业,除应当纠正、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之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罚款乃至刑事责任等形态的法律责任。

观诸实践,以笔者自2013年以来在重庆、浙江、广东、山西、四川等地调研的情况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督查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者有之,补缴社会保险费者有之,追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也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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