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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自动离职”的法律后果

2016-02-10毛磊王欣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7期
关键词:信贷管理

■文/毛磊 王欣

“视为自动离职”的法律后果

■文/毛磊王欣

案例王某于2009年11月 2日入职某银行支行(以下简称支行),担任信贷管理部审查审批员。2014年9月16日支行向王某送达“调岗通知”,“调岗通知”上载有“王某:你好。现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将你由信贷管理部审查审批岗位调整至个人金融部客户服务岗位工作。请你自即日起到新岗位报到,并在此之前完成相关交接任务。如在2014年9月19日之前未到岗,则视为自动离职”。之后王某未出勤,支行亦未对王某作出明确处理。2015年1月,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王某称,支行于2014年9月16日强行对其调岗,在其提出异议后,支行仍强行与其办理了工作交接,因此属于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支行辩称,对于王某未到新岗位工作的行为,单位虽表示“视为自动离职”,但双方未就劳动关系进行过处理,劳动关系未解除。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支行并未对王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信贷管理部审查审批员岗位交接手续是从事新岗位工作的前提行为,不能将此理解为用人单位的单方辞退行为,王某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委最终裁决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视为自动离职”或者“按自动离职处理”是《劳动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处理劳动关系的一种重要形式。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规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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