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需要公民积极参与
2016-02-10陈琳
中国法治文化 2016年12期
文/陈琳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需要公民积极参与
文/陈琳
一个国家能否建立起法治,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有没有崇尚法治的心理,是不是培养起了追求法治的信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程中的重要性,提出“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是树立法律权威的源泉。而法治文化的作用之一就是要奠定尊崇法治的社会文化基础,让全体社会成员对已有法律规范体系中所蕴含和追求的价值理念产生认同和坚守。这不仅是法律规范能够在社会生活中良好运行的前提,更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和核心。所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夯实群众基础。
广义上的法治文化包括三种形态,即观念形态的法治文化、制度形态的法治文化和实践形态的法治文化。狭义上的法治文化通常指观念形态的法治文化。本文着重探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如何将公民纳入狭义的法治文化建设当中。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与公民的关系
首先,公民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这主要体现在:一是法治文化建设离不开公民积极参与。法治文化建设的主体是公民,只有当全体公民都树立了法治的观念,心中始终怀着对法律的尊崇与敬畏,行动始终能够自觉地遵守和维护法律,法治才能上升成为一种文化。而任何一种文化的产生和发展都需要一定人群的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也是如此,需要社会主义全体公民的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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