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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与法律原则的发展
——以美国律师帮助权的确立为视角

2016-02-10郑重

中国法治文化 2016年12期
关键词:法律

文/郑重

判例法与法律原则的发展
——以美国律师帮助权的确立为视角

文/郑重

判例法又称“法官法”,是由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创制出来的一种法律形式。但它又并非是法官司法判决的简单叠加,甚至也非司法判决本身。实际上,只有判例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则才是构成判例法的真正根基。那么判例法是如何通过法官的司法判决熔炼而成的呢?简单地说,这是一个从判例到判例法的过程。

一、从判例到判例法——动态中的法律

判例法起源于英国,而英吉利民族正是一个非常注重传统,笃信经验的民族,他们相信“做事离不开经验,同时经验又复在行动中产生。经验是一条生命的河流,而我们随时都得沐浴在这一条经验的河流里”。他们认为,只有感觉到的才是真的,只有实际经历过的,才能得到感知。只有在已经经历的事实基础上归纳出的经验才是知识。在此民族性基础上,英国形成了以培根、霍布斯、洛克、休谟等为代表的经验主义法学派。他们认为,“人类的进步是不根据貌似公正的前辈借先验的推理实现的,而是在充满尝试和错误的崎岖颠簸的过程中取得的。”根据古典的普通法理论,普通法不是逻辑推理的产物,而是共同经验的反映。正如美国著名法官霍姆斯(J.Holmes)在其所写的《习惯法》(The Common Law)一书中提出的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并非逻辑推理,而是出于经验(The life of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

美国的判例法是在继承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判例法是法官司法活动的产物,法官通过对一个具体案件的审理,确认法律事实,作出法律判决,成为一个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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